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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芝,刘建国,李淑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236号原告刘凤芝。被告刘建国。被告李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芝与被告刘建国、李淑凤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芝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建国、李淑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刘凤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大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