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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执释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付太雷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太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释字第1184号罪犯付太雷,男,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上列罪犯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2011)黄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山东省青岛监狱报请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付太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太雷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5年3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