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重庆旭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旭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银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4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41号4-2。法定代表人:叶青,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旭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银海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蒋利,重庆旭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重庆银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黄泥磅五童街13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蒋利,重庆银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重庆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黄泥磅银海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袁红,重庆市银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澄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返还原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3)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告重庆旭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争议的小区车库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因此,一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三年七��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