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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道辉与赵卫香、李楠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辉,赵卫香,李楠,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1914号申请执行人李道辉。被执行人赵卫香。被执行人李楠。被执行人李建军。李道辉与赵卫香、李楠、李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3)郑惠证执字第2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公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卫香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赵卫香、李楠、李建军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军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