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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00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任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初字第00822号原告任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19日,汉族,住扶风县天度镇。被告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7月15日,汉族,住扶风县天度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自愿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