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筠连民初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平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平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1011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平某甲(曾用名平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平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宗揆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母大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