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浩荣与吕学胜、宗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杨浩荣,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坨里镇蒋各庄村。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507213332。被告吕学胜,男,45岁,汉族,住沾化县富国办事处何家村。被告宗华,男,35岁,汉族,个体,住沾化县滨孤路小张村路段宗华修理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荣与被告吕学胜、宗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荣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浩荣负担。(以上无正文)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