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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河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浩荣与吕学胜、宗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36号原告杨浩荣,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坨里镇蒋各庄村。公民身份号码130224197507213332。被告吕学胜,男,45岁,汉族,住沾化县富国办事处何家村。被告宗华,男,35岁,汉族,个体,住沾化县滨孤路小张村路段宗华修理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浩荣与被告吕学胜、宗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浩荣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荣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浩荣负担。(以上无正文)审判长  张云霞审判员  张玉国审判员  房荣玲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