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与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爱力升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爱力升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碧荣,龚梦波,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陈晓明,王虹
案由
信用证开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商外初字第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代表人:袁卫勇。委托代理人:赵琦。委托代理人:芦瓒。被告: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碧荣。被告:宁波爱力升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梦波。被告:陈碧荣。被告:龚梦波。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婵玉。被告: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被告:陈晓明。被告:王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诉被告宁波百道尔投资有限公司、宁波爱力升进出口有限公司、陈碧荣、龚梦波、宁波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陈晓明、王虹信用证开证纠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1418元,减半收取180709元,保全费5000元人民币,合计18570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山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毛坚儿审 判 员 孙 斌代理审判员 张丛书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 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