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民初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陈某诉陈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359号原告陈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陈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30日以双方准备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拥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