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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蔺民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袁兴国与刁正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兴国,刁正乐,任会勤,谢小勤,刁永蔺,刁永福,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凯,晏管亮,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刚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蔺民初字第2199号原告袁兴国,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6日,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刁正乐,男,汉族,生于1955年4月15日,住古蔺县。被告任会勤,女,汉族,生于1960年5月20日,住古蔺县。被告谢小勤,女,汉族,生于1985年4月6日,住古蔺县。被告刁永蔺,男,汉族,生于2006年11月4日,住古蔺县。法定代理人谢小勤。被告刁永福,男,汉族,生于2010年2月4日,住古蔺县。法定代理人谢小勤。被告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杨世林,职务经理。被告陈凯,男,汉族,生于1950年5月25日,住古蔺县。被告晏管亮,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25日,住古蔺县。被告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泸州市泸县。法定代表人卢光会,职务经理。被告李刚林,男,汉族,现年约40岁,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兴国与被告刁正乐、任会勤、谢小勤、刁永蔺、刁永福、四川万通路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凯、晏管亮、四川省鑫福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刚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兴国于2013年7月30日以还需补充证据,且该案尚需刁正乐、任会勤等人诉其人身损害赔偿案审理结果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兴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兴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袁兴国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翔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