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刑执字第055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亮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5527号罪犯郭亮,男,1988年8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以(2010)瑶刑初字第5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郭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撤销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2009)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中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于2013年7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首次减刑时应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赵勋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