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051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岭与被告田庆一、陈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岭,田庆一,陈运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0514号原告刘建岭,男,住河南省范县。法定代理人刘培起(系刘建岭之父),男,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高阳,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庆一,男,住河南省范县。委托代理人张建魁,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运良,男,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岭与被告田庆一、陈运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岭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建岭承担。审判长 苏和声审判员 吴丽霞审判员 陈凌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军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