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徐彬与崔持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393号原告徐某,女,汉族。被告崔某某,男,汉族。原告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03年12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徐某乙于2005年11月6日出生。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不照顾孩子、不顾家,以致夫妻感情趋于破裂,其试图缓和双方之间的矛盾,但自2011年3月初被告离职不再上班后,双方开始分居。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于2011年11月底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其撤回了起诉。但被告始终未回家,至今下落不明,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乙由其抚养。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自由恋爱,2003年12月4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徐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011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于2011年年底诉至本院请求离婚。经调解,原告于2011年12月7日撤回起诉。2013年2月21日,原告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但被告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又杳无音讯,导致双方分居生活长达两年多,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现无法承担抚养和教育小孩的义务,故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徐某抚养较为适宜。庭审中,原告表示自行承担抚养费,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徐某乙由原告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陈成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飞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