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64484769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当事人
王周东;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周英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69号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周东,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XX街道XX社区XX路**X,户籍住址:湖南省洞口县XX镇XX村****,身份证号码:XXXX。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道侧XX花园**X。组织机构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被执行人:周英龙,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户户籍住址:湖南省隆回县XX乡XX村****。/div>关于深圳市伟裕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裕公司”)与王周东、周英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王周东、周英龙应向伟裕公司支付29935元及利息等。因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伟裕公司向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已受理,案号为(2012)深盐法执字第545号。在执行过程中,盐田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周东所有的粤BC26**牵引车一台,经评估价值为人民币83111元。并作出(2012)深盐法执字第5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该车辆。被执行人王周东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周东的执行异议。王周东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王周东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2012)深盐法执字第5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其所有的粤BC26**牵引车,属于超标的拍卖。另,伟裕公司一直未能将粤BC26**牵引车、粤BM3**车的登记证书返还。请求法院终止对粤粤BC26**辆的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并要求申请执行人返还上述车辆的登记证书。盐田区人民法院查明,盐田区人民法院以(2012)深盐法执字第54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周东所有的粤粤BC26**引车、粤粤BM3**,并依法委托评估,评估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3111元和30417元。后作出(2012)深盐法执字第54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粤B粤BC26**车。另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935元(未含利息及罚息),其中人民币22407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9月6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被执行人未按(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盐法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中均未涉及到车辆登记证问题。盐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经评估发现粤B粤BM3**评估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因此以(2012)深盐法执字第545-3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挂车进行了解封,而粤BC粤BC26**虽然评估价值高于申请执行标的,但其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因此对该车辆继续查封并进行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主张返还车辆登记证,因执行依据未涉及车辆登记证问题,故对异议人此项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5月10日,盐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王周东的执行异议。王周东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称,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935元,复议申请人应承担一半即14967元,盐田区人民法院查封的粤BC粤BC26**估价为人民币83111元,明显超标的查封。请求解除对粤BC粤BC26**的查封;并督促伟裕公司交出粤BC粤BC26**M粤BM3**记证。本院查明,本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为:1、王周东、周英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伟裕公司管理费人民币7200元;2、王周东、周英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伟裕公司其他费用欠款人民币22407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9月6日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3、解除王周东、周英龙与伟裕公司签订的《营运挂靠车辆经营集装箱运输协议书》。又查,盐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周东所有的粤BC粤BC26**和粤BM粤BM3**评估,评估价分别为人民币83111元和30417元。因粤B**粤BM3**值不足本案债务本息全额,故盐田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粤BM**粤BM3**拟拍卖粤BC2**粤BC26**。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项并无关于伟裕公司交付粤BC2**粤BC26**5粤BM3**内容,故申请复议人王周东请求督促伟裕公司交付上述车辆登记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判项为王周东、周应龙共同支付伟裕公司29935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王周东、周英龙负担的是共同债务,申请执行人伟裕公司可要求两被执行人中任一人清偿全部债务。王周东在清偿债务后,可要求周英龙承担相应的份额。本案执行中,因未发现另一被执行人周英龙的财产,盐田区人民法院拟拍卖被执行人王周东的财产,以偿还本案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王周东提出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王周东的复议请求,维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盐法执异字第12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轶超代理审判员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周建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爱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