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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宿正文与曹丽娟、齐瑞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正文,曹丽娟,齐瑞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宿正文,某职业中专教师。被告曹丽娟,某公路局财务科科员。被告齐瑞朋,成年,某邮政储蓄银行职工。系被告曹丽娟的丈夫。原告宿正文与被告曹丽娟、齐瑞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正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丽娟、齐瑞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曹丽娟于2010年6月30日向我借现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被告承诺,借款期限为壹年,利息按年利率6%,到期还本付息。被告曹丽娟亲笔所写一张欠条交由我收执为据。2011年6月30日到期后,被告不按承诺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我多次催要,两被告至今尚未还款。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该债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伍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本案各项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丽娟未答辩。被告齐瑞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30日,被告曹丽娟以其对象单位集资为由借原告宿正文现金5万元,并出具欠据一张。欠据载明:“今欠到宿正文现金伍万元正(¥50000),备注:年利率6%,时间2010.6.30,曹丽娟。”被告曹丽娟在借据上签字按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于2013年4月8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曹丽娟与被告齐瑞朋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曹丽娟向原告宿正文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宿正文要求被告曹丽娟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约定利率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曹丽娟与被告齐瑞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曹丽娟与被告齐瑞朋共同偿还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丽娟、齐瑞朋偿还原告宿正文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本金50000元,自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570元由被告曹丽娟、齐瑞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士伟审 判 员  刘晴晴人民陪审员  颜世雷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窦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