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初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岩与被告李凤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民初字第385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甲。被告李某。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傅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代理人王甲、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双方常发生争吵。2009年11月12日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根本改善,夫妻关系己名存实亡。现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辩称,被告对原告是有感情的,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也很好,现因关押在监狱,无法与原告很好沟通,还有一个月就要出狱了,待出狱后一定会好好对待原告,希望原告像从前一样在被告做错事时多给予谅解,再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7年2月13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因长期沉迷于赌博,引发激烈的家庭矛盾。2009年11月12日被告因抢劫罪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羁押于句容监狱第一监区。2012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013年6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法院裁判文书等证据���卷,足以认定。在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曾向原告母亲殷、父亲王某和妹妹王某借款2万元,向被告母亲苑和妹妹李某借款3万元。双方均表示欠各自亲属的借款由各自负担。在庭审中,因双方就是否解除婚姻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致协议不成。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本被告有个幸福的家,妻子贤惠,为了家庭的稳固任劳任怨地付出,但被告不懂得珍惜,在长达六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告长期沉迷于赌博,对原告缺少关爱,对家庭缺乏责任,原告曾多次原谅被告的过错,但被告不但未痛改前非还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给原告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原告连续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态度坚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己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准许;关于双方所负债务,在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欠各自亲属债务由各自承担,本院予以认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欠殷、王乙和王某某2万元债务,由原告王某承担。三、原、被告双方欠苑和李甲3万元债务,由被告李某承担。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陈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