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诉被告王涛、青岛市沙子口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理洪、王安杰金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106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负责人刘元品,职务行长。被告王涛,女。被告青岛市沙子口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理洪,男。被告王安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诉被告王涛、青岛市沙子口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理洪、王安杰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子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83元,减半收取37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升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隋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