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古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古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白水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邓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卢云峰,男,陕西省白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古某某,女,汉族。原告邓某甲与被告古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差异较大,为了孩子勉强维持关系,但被告仍迷恋打麻将,不顾家庭,为此经常闹矛盾,严重影响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被告在外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分居生活至今,和好无望。特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女儿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名,抚养费自理;3、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4、案件诉讼费由原、被告依法分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出如下证据:1、原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其身份情况;2、原、被告双方结婚证,以证明双方存在夫妻婚姻关系;3、陕西陕煤蒲白矿业有限公司白水煤矿于2012年11月5日出具的书面证明,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随原告生活,居住于该矿家委会单身楼。4、蒲白白水煤矿社区管理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出具的书面证明,证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被告口头辩称,她婚后因没有正式工作,整天没事干爱打麻将,也有牌友,但不是原告所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也很顾家。倒是原告在外出轨,无奈她们三人说好一块过日子,因第三者不同意,胁迫原告离婚,虽分居生活,但仍能过,故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订婚,1996年2月8日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孩子两个,儿子邓某乙,现辍学在家;女儿邓某丙,正在上学。婚后因被告无正式工作,闲着没事爱打麻将,特别是2005年至今,被告迷恋打麻将,不顾家庭,常因此与原告发生争吵,矛盾不断。2011年原告称他与其女儿先后两次在家中发现被告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双方争吵升级,期间被告又指责原告与她人也有不正当关系,无奈同年后半年,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起诉离婚后,本院数次传唤被告到庭应诉,被告仅来一次后即无法联系,多方寻找打听也不知其下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经常为被告打麻将之事吵闹不断,致使双方相互失去信任,相互指责对方出轨,导致分居生活近两年,经调解和好无望,感情已破裂,原告提出离婚,应予支持。两个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因被告现下落不明,故两个孩子应暂由原告抚养。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院无法核查双方财产、债务情况,故对此暂不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邓某甲与被告古某某离婚。二、孩子邓某乙、邓某丙暂由原告邓某甲抚养,并承担孩子的抚养费。三、驳回原告邓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维涛代审 判员 刘 焘人民陪审员 张 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小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