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2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2654号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周庭娟,富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某某,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宋常英,女,30周岁,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决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