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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杨彩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杨彩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548号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号。注册号610135200001982。负责人王保国,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文宝,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乙利,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彩娥,女,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与被告杨彩娥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小公共汽车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980元,其余300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琦代理审判员 相 帆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二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