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一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志生与张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生,张明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362号原告王志生,农民。被告张明光,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志生与被告张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生于2013年6月19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生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王志生负担。审 判 长 姜明进审 判 员 孙吉昌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