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平民一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志生与张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生,张明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2362号原告王志生,农民。被告张明光,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志生与被告张明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生于2013年6月19日以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生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邮寄费30元,共计55元,由原告王志生负担。审 判 长  姜明进审 判 员  孙吉昌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世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