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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41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龙彦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195号罪犯龙彦,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德阳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1日作出(1999)棉刑一初字第56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龙彦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川刑一终字第2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2年4月20日、2004年11月20日作出(2002)川刑执字第223号、(2004)川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龙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将罪犯龙彦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11月19止。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阿中刑执字第1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彦减去有期徒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7月17日、2012年4月23日作出(2009)成刑执字第101号、(2012)成刑执字第201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龙彦减去有期徒刑1年11个月、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院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收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10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龙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