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和成禄与被告和领先、和永安、和保权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1,和某2,和某3,和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一初字第01360号原告和某1,男,193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局退休职工,住西安市。委托代理人曹永仙,女,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被告和某2,女,195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西安市新城区。被告和某3,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铁路局车辆段职工,住西安市。被告和某4,男,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工程三公司劳动服务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锋,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和某1与被告和某2、和某3、和某4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和某1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某1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某1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陆虹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