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4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光旭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32号申请人:白光旭,男,198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红梅,系原告之妻,女,陕西居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耀秀,陕西九州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白光旭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白光旭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0344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103449.5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碑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甄方民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