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某、任海明、董永、田洋、杜文艺与被上诉人十堰德瑞工贸有限公司、府谷县通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某,任某,董某,杜某,田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王某。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某。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以上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上诉人程某、任某、董某、田某、杜某与被上诉人某工贸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武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程某交纳的900元退回程某,任某、董某、田某、杜某交纳的4000元退回程某,任某、董某、田某、杜某。审判长 惠子芳审判员 惠东东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彩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