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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159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林茂根与邯郸县黄梁梦红旗汽车队、马红旗、陈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根,邯郸县黄梁梦红旗汽车队,马红旗,陈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1592号原告林茂根,男,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马燕玲,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县黄梁梦红旗汽车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马红旗,男,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县。被告陈献,男,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茂根与被告邯郸县黄梁梦红旗汽车队、马红旗、陈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邯郸县黄梁梦红旗汽车队、马红旗、陈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茂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由原告林茂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伯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 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