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郑孝林与余大春、汪国强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孝林,余大春,汪国强,吾功福,吾贞妹,姚苏姣,张爱凤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308号原告:郑孝林。委托代理人:姜细发。被告:余大春。被告:汪国强。委托代理人:方立军。被告:吾功福。被告:吾贞妹。委托代理人:吾功福。被告:姚苏姣。委托代理人:吾功福。被告:张爱凤。委托代理人:吾功福。原告诉被告余大春、汪国强、吾功福、吾贞妹、姚苏姣、张爱凤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余大春、汪国强、吾功福、吾贞妹、姚苏姣、张爱凤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孝林撤回对被告余大春、汪国强、吾功福、吾贞妹、姚苏姣、张爱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华 璐代理审判员 林宇琼人民陪审员 徐根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