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谭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65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雍、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在本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铭酒店931房间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两包毒品冰毒(分别净重为0.67克、0.77克)及两粒疑似毒品麻古(净重0.16克)销售给缪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同时在被告人谭某位于三墩镇大港桥东蒋湾58号1-5房的暂住处内,查获毒品冰毒一包(净重0.67克)。以上被查扣的毒品共计净重2.27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缪某、俞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毒品上交清单、浙江省立同德医院病历及检测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户口证明、抓获经过以及毒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系毒品再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以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杨承芙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