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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江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合江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被告熊某某,女,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民。原告罗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22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7月27日生育一子罗某,2000年7月23日,罗某因故死亡。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为家庭经济发生吵架。原告于1998年9月外出务工,被告在家照顾子罗某。1999年3月,被告将子罗某交给原告父母,谎称自己外出务工。此后,原、被告互不联系与往来,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熊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4月22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7月27日生育一子罗某,2000年7月23日,罗某因故死亡。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吵架。原告于1998年9月外出务工,被告则在家照顾子罗某。1999年3月,被告将子罗某交给原告父母,谎称自己外出务工。此后到至今,被告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上述事实,除原告陈述外,有结婚档案、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合江县白沙镇灵丹村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及本院依法对被告父亲熊兴志调取的询问笔录为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吵架。从1999年3月起,被告一直处于下落不明的状况,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自动放弃相关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本院根据已查明事实,依法对本案缺席判决。据此,为体现婚姻自由原则,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前,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熊某某不得另行与他人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益平代理审判员  王建容人民陪审员  赵 卫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卫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