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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执字第6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淑玉与杨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玉,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天执字第615-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玉,女,194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涂北新村星电花园*栋***房。被执行人杨萍,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涂北新村星电花园*栋***房。上述申请人王淑玉与被执行人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调解结案,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萍的银行存款2580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辉跃审 判 员  袁 勇审 判 员  聂洪祥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文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