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一初字第0090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明民一初字第00908号原告:王某,198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明光市。被告:李某,1988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感情,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就分居至今,且不知被告的下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及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明光街道办事处女山路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自2011年8月起外出未见返还。被告李某未作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4月,原告在天长市工作期间与被告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在明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后一直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3月8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感情是否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标准。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原告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原告要求离婚,并提供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江泓审 判 员 杨艳人民陪审员 李皖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线附相关法律文书: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