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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登龙与向和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登龙,向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刘登龙。被执行人向和平。本院(2012)中民二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向和平名下银行存款12143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高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