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蒋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1月23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日,家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 林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芸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