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4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樊洪抢劫罪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4122号罪犯樊洪,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4日作出(2003)成华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3年7月25日作出(2003)成少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至2018年8月2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本院于2005年7月28日、2009年1月14日、2011年10月21日分别作出(2005)成少刑执字第504号、(2009)成刑执字第466号、(2011)成刑执字第53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1年1个月、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10月2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3年7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5分的奖励。罚金未缴纳。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任华芬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