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宝才与张红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才,张红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张宝才。被执行人张红才。张宝才诉张红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宝才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才赔偿其经济损失23959.36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红才分三次付给申请人张宝才23959.36元。第一次付3959.36元,其余20000元,在2013年9月底付10000元,2013年11月底付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元、执行费259元,被执行人张红才在第一次付款时交清。该协议正���履行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凤翔民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