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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简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烟台市热力公司与李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热力公司,李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简初字第532号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午台街22号。法定代表人蒋忠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晓杰、褚文博,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颖。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诉被告李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热力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玉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