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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三虎、杨条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三虎,杨条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行非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郧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贵洲,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三虎,男,汉族,农业户口,现年31岁,湖北省郧县人。被执行人杨条华,女,汉族,农业户口,现年32岁,湖北省郧县人,(系王三虎之妻)。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县行初字第0014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三虎、杨条华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三虎、杨条华于2013年7月17日前履行该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三虎、杨条华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三虎、杨条华银行存款2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远贵审判员  陈文泉审判员  康秀深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添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