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减字第00110号罪犯陈华,男,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201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000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0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7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3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13个,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华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按时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了各种劳动改造任务。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在2013年7月5日公示期间及2013年7月1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本院认为,罪犯陈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但该罪犯目前余刑不足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华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英审判员 王桥花审判员 马家俊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骆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