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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庆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邓敏、陈红梅与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敏,陈红梅,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庆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邓敏。原告陈红梅。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定华,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芹,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生。委托代理人曾小伟,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敏、陈红梅诉被告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敏、陈红梅以该案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敏、陈红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79.5元,由原告邓敏、陈红梅各自承担一半。审 判 长  贾友贤人民陪审员  武 萍人民陪审员  阳宁胜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苟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