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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与鲍庆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西畈砖瓦厂,鲍庆标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民初字第67号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西林村。法定代表人麻建西,厂长。委托代理人金跃林,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鲍庆标,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现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与被告鲍庆标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西畈砖瓦厂负担。审 判 员 严文明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施悦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