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郁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西民初字第211号原告:郁某。委托代理人:张斌。被告:蒋某。原告郁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郁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郁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郁某负担。审判员 曹建强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