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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郸民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海林与李云雨、李云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林,李云雨,李云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郸民初字第1019号原告李海林,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8日。委托代理人王俊杰,卢建华,系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云雨,男,汉族,生于1939年11月21日。被告李云生,男,汉族,生于1948年3月10日。委托代理人赵华,河南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林诉被告李云雨、李云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林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海林负担。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