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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野胡拐乡连路固村003号。住该村。委托代理人杨连斌,魏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女,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天安大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苏旺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