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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商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黄永学与徐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学,徐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商初字第595号原告:黄永学。委托代理人:任广清。被告:徐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学诉被告徐新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学撤回起诉。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永学承担。审判员  臧丽娟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