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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经民初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张腊梅与徐雪琴,殷抗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公司京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腊梅,徐雪琴,殷抗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068号原告张腊梅,女。委托代理人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雪琴,女。被告殷抗震,男。委托代理人徐雪琴(系殷抗震妻子),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地址镇江新区丁卯桥路298号2幢。负责人李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彤、孟婧,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腊梅与被告徐雪琴、殷抗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腊梅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腊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腊梅撤回对被告徐雪琴、殷抗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京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9元,由原告张腊梅的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史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