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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511-1号原告陈某。被告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段某3700元的银行存款。并为此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段某3700元的银行存款;二、冻结原告陈某用于保全担保的1300元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覃柳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