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泸州纵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泸州鼎力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纵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泸州鼎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泸州纵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棉花坡镇柿子村七社,组织机构代码57758216-4。法定代表人徐梁,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永清、张永丽,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鼎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海潮镇,组织机构代码56974961-4。法定代表人田彬,系公司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泸州纵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鼎力物流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纵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鼎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元,减半收取932.5元,诉讼保全费826元,共计1758.5元,由原告泸州纵横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 蓉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