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执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雷三平与罗廷云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三平,罗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池执字第512号申请执行人雷三平,男,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廷云,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岳池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三平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罗廷云有执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雷三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 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