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大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常某,李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3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系常某之妻。上诉人周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于2013年7月30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上诉人周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莉审 判 员 惠子芳代理审判员 冯佑贤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记员侯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