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孔凡康与刘深刚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021号申请执行人孔凡康,男,生于1957年12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深刚,男,生于1953年8月16日,汉族,系南郑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工。孔凡康申请执行刘深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刘深刚应于2012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孔凡康损失费18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深刚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孔凡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刘深刚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刘深刚于2013年7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孔凡康损失费18000元,承担诉讼费300元,并缴纳案件申请执行费170元。该案件执行款由孔凡康领取,本院收取申请执行费17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南民初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发瑞审 判 员 王 勃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庞 晶 更多数据: